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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2号   【压缩机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标签: 税收政策进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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