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网】为加快空压机更新改造,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计划(2023-2025)》(甬节能办〔2023〕14号)《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上半年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内,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的企业;
2.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但没来不及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
3.对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项目,要求该空压机应按规定入选宁波市高效节能空压机导向目录。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
申报单位可以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上“资讯”栏的“通知公告”中下载《2024年上半年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认真组织填写相关信息,并于6月27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属地发改局初审。
2.属地初审
属地发改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所列条件,认真仔细核实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7月12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市能源局。
3.市级复审
市能源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相关申报材料复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复核结果,市能源局提出奖补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宁波市发改委官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发资金拨付文件。
三.申报材料
1.空压机更新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2024年度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更换高效节能空压机项目)(见附件一);现场安装照片(包括空压机整机照片以及驱动电机铭牌照片);新购空压机的发票复印件;老旧空压机去向证明及相关辅助材料等。
2.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2024年度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新建或改造建设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项目)(见附件二);压缩空气站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工程资金结算发票(或设备采购发票);设备安装清单;现场安装照片(包括空压站整体照片、每台空压机驱动电机铭牌照片);压缩空气站合同能源管理(供气)服务合同;压缩空气站一级能效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3.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2024年度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见附件三);大型空气压缩站应具备长期稳定安全供气条件,额定供气规模大于1000m3/min,设计能效水平优于《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CGMA 033001-2018)一级能效;关停自建小型压缩空气站设施(或转为备用)的承诺;压缩空气供需双方应签订不少于5年的供气合同。
四.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要确保信息完整、有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属地初审;
2.请各地发改(经发)局抓紧通知辖区内空压机使用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有关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请材料一式2份(其中一份留市能源局存档),并附电子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市能源局。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屠东辉
联系电话:89382397
六、相关奖补
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15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1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空压机额定功率在淘汰老旧空压机累计额定功率与新购高效节能空压机累计额定功率之间取小值。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的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新购空压机设备金额的15%。
第十二条对企业新建或改造建设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达到一级能效的,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3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一级能效的压缩空气站项目,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3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标准补助,用气企业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100元/千瓦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项目补助总额不应超过项目新购系统设备金额的15%。系统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组、压缩空气净化干燥设备及供配电、冷却、监控、输气管路及必需的辅助设备。
第十五条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按照改用管道集中供气后企业淘汰的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已享受本政策补助的空压机和空压站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其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压缩机网】为加快空压机更新改造,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计划(2023-2025)》(甬节能办〔2023〕14号)《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上半年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内,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的企业;
2.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但没来不及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
3.对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项目,要求该空压机应按规定入选宁波市高效节能空压机导向目录。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
申报单位可以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上“资讯”栏的“通知公告”中下载《2024年上半年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认真组织填写相关信息,并于6月27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属地发改局初审。
2.属地初审
属地发改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所列条件,认真仔细核实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7月12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市能源局。
3.市级复审
市能源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相关申报材料复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复核结果,市能源局提出奖补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宁波市发改委官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发资金拨付文件。
三.申报材料
1.空压机更新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2024年度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更换高效节能空压机项目)(见附件一);现场安装照片(包括空压机整机照片以及驱动电机铭牌照片);新购空压机的发票复印件;老旧空压机去向证明及相关辅助材料等。
2.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2024年度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新建或改造建设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项目)(见附件二);压缩空气站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工程资金结算发票(或设备采购发票);设备安装清单;现场安装照片(包括空压站整体照片、每台空压机驱动电机铭牌照片);压缩空气站合同能源管理(供气)服务合同;压缩空气站一级能效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3.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2024年度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见附件三);大型空气压缩站应具备长期稳定安全供气条件,额定供气规模大于1000m3/min,设计能效水平优于《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CGMA 033001-2018)一级能效;关停自建小型压缩空气站设施(或转为备用)的承诺;压缩空气供需双方应签订不少于5年的供气合同。
四.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要确保信息完整、有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属地初审;
2.请各地发改(经发)局抓紧通知辖区内空压机使用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有关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请材料一式2份(其中一份留市能源局存档),并附电子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市能源局。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屠东辉
联系电话:89382397
六、相关奖补
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15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1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空压机额定功率在淘汰老旧空压机累计额定功率与新购高效节能空压机累计额定功率之间取小值。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的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新购空压机设备金额的15%。
第十二条对企业新建或改造建设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达到一级能效的,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3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一级能效的压缩空气站项目,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300元/千瓦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标准补助,用气企业按照压缩空气站额定功率不高于100元/千瓦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项目补助总额不应超过项目新购系统设备金额的15%。系统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组、压缩空气净化干燥设备及供配电、冷却、监控、输气管路及必需的辅助设备。
第十五条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按照改用管道集中供气后企业淘汰的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已享受本政策补助的空压机和空压站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其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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