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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通知

财关税[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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